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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人力仲介、看護-陳哲男等是否涉抽傭 另案追查
據臺灣媒體高雄報導,針對陳哲男任職“總統府副秘書長”期間,于2002--2005年間,接受華永毅公司招待到泰國、韓國、考察泰勞及旅遊; 高雄地檢署廿一日偵結,依涉嫌圖利罪起訴。至於引進高捷泰勞,陳哲男是否與陳敏賢涉及不當抽傭,地 署另分案追查。

 

高雄地檢署表示,陳哲男在任職“總統府副秘書長”、“國策”顧問期間,共出島18次,其中有多次未請假的記錄。但檢方認為,除韓國、泰國行程與高雄捷運案有關外,其餘出境記錄“無法推定與高捷有關”。

其中鬧得滿城風雨有關陳哲男、陳賢敏及前立委劉炳偉等,出入韓國濟州島賭場涉嫌境外賭博案的部分,在臺灣刑法中並無處罰的規定。縱使陳哲男在韓國濟州島涉及賭博行為,回到島內仍不能課以罪責,所以不予起訴。

起訴書中指出,陳哲男任職扁府副秘書長期間,于2000年間與王彩碧結識,之後,得知華磐公司正爭取高雄捷運公司引進外勞的管理合約。

他竟利用“總統府副秘書長”的身分,于2002年10月6日至同年7月9日,與隨扈陳志明、前高雄捷運公司副董事長陳敏賢、前立法委員劉炳偉、楊世昌(劉炳偉司機),接受華磐公司的子公司華永毅公司王彩碧的招待,由華永毅公司購買臺北至曼谷的來回機票,招待至泰國旅遊、考察。

陳哲男、陳志明二人,因此分別獲取新臺幣24500元及37700元的不法利益。

陳哲男又于2002年11月1日至同年11月3日,未向“總統府”請假,即與隨扈陳志明、前高雄捷運公司副董事長陳敏賢、前立法委員劉炳偉、諶建興 (劉炳偉友人)等人,接受華永毅公司王彩碧的招待,購買臺灣至韓國的來回機票,看護到韓國濟州島旅遊。陳哲男、陳志明二人,以此方式分別取得新臺幣20000元、14500元的不法利益。

陳哲男在改任國策顧問後,仍于2005年3月4日,由王彩碧為陳哲男、陳敏賢,購買高雄至曼谷來回機票,每張17000元,準備招待雙陳赴泰國,這次陳哲男有向“總統府”請休假赴泰國參訪,但陳敏賢因故無法成行而取銷行程退票。

該部分案情,高雄地檢署偵結,認為被告陳哲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的圖利罪,予以起訴。

有關高雄捷運公司引進泰勞部分,起訴書中指出,陳敏賢、賴獻玉及劉克強系受高捷公司委託處理業務者,明知高雄捷運施工的外勞看護管理、仲介合約,未經高捷公司董事會核可及授權,而且華磐公司也無管理外勞的實績。

陳敏賢竟先派總經理特別助理劉克強,于2003年12月11日由王彩碧陪同前往泰國,對泰國三家人力仲介公司作形式上的認證後,陳敏賢即指示高捷公司總經理賴獻玉與泰國三家人力仲介公司簽訂外勞引進及管理契約。

在契約第四條並指定由華磐公司全權規劃管理外勞的事宜,高雄捷運公司因此須交付每名外勞每月高達7669元的管理費給華磐公司,陳敏賢、賴獻玉及劉克強因而違背其應為高捷公司妥適選擇管理公司的任務。

有關泰勞的引進,陳哲男、陳敏賢二人是否涉及從中謀取不當抽傭部分,檢方曾訊問部分高捷泰勞。

泰勞表示,他們在泰國都支付仲泰銖97500元以上的仲介費看護工,給泰國的三家仲介公司;該數位已超過泰國官方所定的五萬六千元泰銖仲介費的上限。

檢方表示,至於超收的仲介費用,有無流向島內交付給高捷泰勞仲介案的相關被告陳哲男、陳敏賢等人,因尚需要時間清查資金,已另分案繼續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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